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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手册】西藏自治区四川富顺商会会员手册

阅读量:3884292 2019-10-28


01会员手册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西藏自治区富顺商会》
第二条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大会议精神及全国工商联关于创造“四好商会”的指导方针。本商会是在西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指导下,由四川省富顺籍在西藏的工商业者和个体经营户、来藏务工人员及自愿加入本商会的非富顺籍人士,依法自愿组织成的群众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工作方针是: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做好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发挥在藏富顺籍工商企业经营者的特色和优势,为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巩固提高四川省富顺籍人士在西藏自治区的整体形象和信誉,进一步发展富顺及西藏两地的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四条  本商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稳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统一的活动。
第五条  商会隶属关系:上级主管机关为西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本商会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全国工商联合会章程为规范。接受西藏自治区工商联(总商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商会地址:拉萨。
第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本会自觉接受西藏自治区工商联(总商会)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党建工作,自觉遵守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提高在藏富顺人的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尊重地方民风、民俗。
(二)配合商会所在地政府开展正常的商务活动,为会员服务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碰到的新、疑、难问题,做到为其排扰解难,协调矛盾纠纷,调节同业关系,疏通经营渠道,鼓励会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四)为会员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各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介绍经营、仓储、生产、住宿等场地,提供贸易机会、资金融通、人才培训,寻找项目合作伙伴等服务。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经济效益。
(五)开展行业之间的各种活动,鼓励会员坚持文明经商,讲究职业道德,发扬爱国、爱民、敬业、守法的精神。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搭建商务信息交流平台。
(七)了解市场动态,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组织举办行业产品参加有关展鉴会和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进行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业关系,充分发挥富顺在藏企业的整体优势。
(八)鼓励会员在西藏多创办实业、为繁荣西藏市场,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是四川省富顺籍在西藏自治区的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在自治区经营的,承认商会章程和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其他非四川富顺籍人士承认商会章程和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经商会理事会批准也可加入商会,成为商会主要成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务工者也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商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自觉遵守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业或个体经营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学习并领会商会《章程》,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送会员证(或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领导人,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与监督的权力;
(三)有权参加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享有商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报刊、信息等资料,发布的企业宣传服务;
(五)享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商会有关决议,维护商会的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并按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会员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多缴不限。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和拒不执行商会决议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
(一)最终确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西藏自治区工商联(总商会)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候选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要热爱统战工作,热心工商联事业和商会事业;
2、要为商会健康发展的奉献精神,有时间,有精力打理商会各项事物。
3、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公信力;
4、要有驾驭商会保持健康发展的能力,政治素养高、品行端正、责任心强、讲团结、顾大局;
5、必须是德高望重、众望所归;
理事长(会长)候选人有以下任何情形的,可免除理事长(会长)候选人资格;
1、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2、有不良商业信用记录的;
3、有品行不端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过密的;
4、有经营或参与经营非法商业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实行专职制度、按照全国工商联(总商会)“四好商会”建设标准,秘书长人选必须是专职,根据工作需要,秘书长可指定副秘书长人选,并通过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保障“五险一金”和相应的工资待遇,要完善秘书长工作制度,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积极为商会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对理事长(会长)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会办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企业利润收入(依法纳税);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年交纳标准:由商会财务出据收款收据。
1、     会长:8万元;
2、     常务副会长5万元;
3、     副会长2万元;
4、     执行委员0.5万元;
5、     会员0.1万元。
第三十五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占用。
第三十六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内公布。
第三十九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报西藏自治区工商联(总商会)备案。
第四十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西藏自治区工商联(总商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西藏自治区工商联(总商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西藏自治区工商联(总商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商会须经西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宣告终止并办理注销。
第四十八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商会和驻地工商联的监督下,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捐赠。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8年10月 2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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