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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公开请教:中山市公安局,为什么拘留我不拘留他

阅读量:3600379 2019-10-20


中山市公安局,我们来一场公开辩论吧,
你带上检察院,我带上我自己。

走到这一步,实在没办法。受害人只想知道缘由,请中山市公安局解答疑问,写了那么多信反映问题,也没个人解释具体原因。只得公开请教。
我都如此谦卑,你更无理由蛮横。
人生遭遇此大不公
靠自己吧
2018年4月15日,下午13点40左右,中山市大涌镇旗峰路,一个叫曾任的布行老板纠集4人在马路上拦截正常行驶车辆,威胁车主后,打碎奔驰车挡风玻璃。中山大涌公安分局刑警队以故意毁财为由刑事拘留布行老板曾任和另外一名嫌疑人后,撤销案件,放人。其他拦车的同伙都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案发后,警察要求拦车同伙家属带话叫其自首,否则网上追逃。事实上,拦车的那个年轻人根本就没有拘留。
受害人想不通,他只打碎一个茶杯被拘留7天,对方拦车,打碎奔驰车玻璃什么事也没有。本来是叫来刑事拘留,结果治安拘留也没有。受害人觉得处理不公平。

中山市公安局撤案的理由是,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属的中山市大涌物价检查所认为奔驰车的挡风玻璃损失案值是4041元,不够立案标准。中山市大涌公安分局办案民警说,这是物价部门定的价格,跟他们没关系,只能撤销案件,放人。

第一次玻璃的鉴定结果:4041元
犯罪嫌疑人有个要好同乡在中山市大涌公安分局刑警队,但办案民警说,他已经回避了。
办案民警还亲口说,中山市公安局只委托评估了奔驰车挡风玻璃的价格,没有评估玻璃膜和附件设施的价格,因为不知道玻璃膜的品牌和价格。
在拿到玻璃价格鉴定通知书后,让民警和嫌疑人没想到的是,受害人找到了购买玻璃膜的合同,上面赫然写着玻璃膜的名称和单价,价值4391元。于是,受害人依法提出补充鉴定。然而,中山市公安局说把这个玻璃膜价格加进去,总共损失只有4千元,比之前单独鉴定的玻璃价格4041元还低。
这个错误的逻辑就是案件的硬伤,也是后面案件定性的依据,更是让人无法信服的根源。

补充证据:玻璃膜购买合同4391元

补充证据后鉴定结果:4000元
玻璃膜鉴定结果?
玻璃+玻璃膜鉴定结果?
请解释
补充了玻璃膜价格后,整体涉案物品价格比玻璃的价格还要少,这个逻辑无论如何说不过去,叫受害人如何信服呢?
这个价格是中山市大涌镇物价检查所定的,机构改革后,它的主管单位是中山市发展改革局。
一个刑事案件就这样被转换为治安案件,且拦车的那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被拘留。警察当受害人面要求他自首,否则网上追逃。这个差别大得让人难以接受。

他拦车为什么不拘留他?
受害人一直在反映涉案物品鉴定有问题,并不是说鉴定评估的价格少了,一定要评估到什么价格才罢休,而是你中山市公安局鉴定的涉案物品是错误的,是不完整的,该鉴定的没有鉴定。鉴定结果也是不符合逻辑的,哪有补充了4千多元的证据后,鉴定结果还减少了的道理呢?哪怕增加1分钱,逻辑上也是无可挑剔。
为什么奔驰车的挡风玻璃和玻璃膜鉴定价格不能超过5千元?因为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如果超过了5000元,曾任等团伙成员将构成刑事犯罪,不超过5000元,就是治安处罚,这是本质区别。有人说,这应以寻衅滋事立案吧,损失2千元就构成犯罪。有时还是糊涂点好。
在广东省中山市,打碎奔驰车的玻璃,只用赔偿4千元,这是中山市大涌物价检查所定的价格。
这也是犯罪嫌疑人释放出来后,到处吹嘘自己能量大,有本事的本钱。
当初,受害人是多么信任嫌疑人曾任。曾任多次劝说受害人共同投资办厂,出于对曾任的信任,受害人交了全部押金,全款购买了设备。
谁也没想到,曾任没给一毛钱利润,还私吞了押金,变卖设备卖厂携款走人了。
不仅如此,曾任自己的刑事案件被撤案,受害人还被拘留。受害人遭受重大打击。
曾任在中山市大涌镇能量有这么大吗?
在此,受害人请教中山市公安局如下问题:
一、在受害人补充递交4391元的玻璃膜合同,要求补充鉴定后,贵局通知受害人的鉴定价格4000元,这是单独玻璃膜的价格吗?还是加上之前单独玻璃的鉴定价格(4041元)之和?请明确答复,这是问题的关键。
二、如果4000元是玻璃和玻璃膜的鉴定价格总和,为何比之前单独的玻璃鉴定价格(4041元)还少?如果4000元是单独玻璃膜的价格,那么涉案物品的总价格难道不是8041元吗?这个逻辑如何解释?
三、贵局为何将奔驰车挡风玻璃分玻璃和玻璃膜分两次鉴定?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四、受害人认为处理不公平。受害人打碎了一个茶杯都被拘留7天,嫌疑人在马路上拦车,参与打奔驰车玻璃为何不拘留?别忘了,办案民警要求此人自首,否则网上追逃的。即使是治安案件,此人也应该受到治安处罚。办案人开始说拘留我是为了平衡处理,因为对方要被刑事拘留,我被拘留就这么算了?
五、请向受害人公示玻璃和玻璃膜的鉴定报告,公示中山市大涌镇物价检查所及其鉴定人的合法执业资格证书,出现如此低级的逻辑错误,我们高度质疑鉴定机构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这里,也要替中山市公安局问个问题,受害人是不是胡搅蛮缠不讲道理?
受害人是不是说一定要鉴定在多少钱才罢休呢?恐怕也不是,鉴定评估是专业机构的事,认定价格多少人家自己负责,普通人无权干涉,但是鉴定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得是合法合规的。
希望中山市公安局能讲清楚第一次鉴定玻璃和第二次补充鉴定玻璃膜的逻辑关系,讲清楚打碎茶杯拘留7天参与打碎车玻璃不处罚的理由,请人民群众评评理。
案发以来,公安民警一直在回避价格鉴定的问题,只是推脱说这是中山市大涌物价检查所定的价格,跟公安局无关。面对两次逻辑错乱的结果,公安局就可以做作为证据使用吗?这是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这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也违反了第243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之规定。中山市公安局也从来没人解释为什么不拘留那个拦车的嫌疑人。
建议中山市公安局认真学习“枫桥经验”,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受害人开始到刑警队找你们反映问题得不到解决,写信给相关部门你们也不好好解释,只有无奈公开请求。难道硬要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非要搞个大新闻就重视了?
受害人又不要你赔钱,只是请求解释疑问,有这么难吗?
您到底在回避什么?
您到底在害怕什么?
广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公安厅长李春生同志要求,要坚持从严治警,进一步打造“四个铁一般”的南粤公安铁军。
中山市公安局,您这个办案水平,这个工作作风
您距离春生同志的要求有多远
您有没有拖整个广东公安的后腿
请您公开书面答复一个普通公民的问题
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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