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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阅读量:3623488 2019-10-21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
机动车之间
两机动车
三机动车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全责
100%
全责;
无责。
100%;0%
全责;
无责;
无责。
100%;
0%;
0%。
主责
80%
主责;
次责。
70%;30%。
主责;
主责;
次责。
40%;40%;20%。
共同主责;次责
70%;30%。
同责
60%
同责
50%;50%。
同责
各1/3
次责
40%
主责;
次责;
次责。
60%;20%;20%。
主责;共同次责
70%;30%。
无责
10%
主责;
次责;
无责。
70%;30%;0%。
备注
1.上述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一般性原则,个案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调整。
2. 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
3. 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率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8]39号)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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