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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破坏了法律保护的社会秩序,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敦促各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特发布本通告:
一、即日起,海西州各级人民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开展执行攻坚专项活动。
二、即日起,凡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如未申报财产或未如实申报财产的应当在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逾期未履行并具有拒绝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转移、损毁,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人为设置障碍等妨害执行情节的,将视情节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搜查、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致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或妨害公务罪,严肃追究被行人或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四、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会依法采取网络查控,人身、住所搜查、强制审计等执行措施;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上网追逃等措施。
五、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
在此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执行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七月五日
海西州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举报电话:0977-82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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