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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宜章县岩泉镇部分村民,强烈呼吁严惩村霸李某!

阅读量:3725545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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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泉镇团结村委会岗箕塘自然村18组村民李玉龙用黑恶手段掠夺侵吞集体利益,危害农村治安秩序,殴打合法维权村民
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在是顺应民心、大快民心之举。在农村,为害一方、欺压百姓的主要是涉黑涉恶、以“拳”说话的村霸。我们就是一群饱受村霸——湖南郴州宜章县岩泉镇团结村委会岗箕塘自然村18组村民李玉龙欺凌的弱势村民,在这里我们要公开揭露村霸李玉龙的违法犯罪行径,让村霸李玉龙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同时我们也期待通过公开揭露村霸李玉龙的黑恶犯罪行为,引起扫黑除恶部门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让涉黑涉恶的村霸李玉龙成为扫黑除恶部门精准打击的对象,为我们受害村民除害,还我们村民一个公道,还我们的生存环境以安宁。

我们是湖南郴州宜章县岩泉镇团结村委会岗箕塘自然村9组、18组(原宜章县岩泉镇筲箕塘村委会岗箕塘自然村1组、10组)村民,长期以来,本自然村18组村霸李玉龙非法侵占集体财产,制造两姓村民之间的矛盾,严重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将9组、18组的村民害惨了。由于李玉龙的家族势力大,动辄喊打喊杀、用拳头“打天下”,其黑恶势力猖獗不已,让受害村民敢怒不敢言。李玉龙的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霸占集体山岭资源,长期向企业和个人收取土地租金据为已有,严重侵犯了组集体的合法权益。
本自然村高梁凹、岭背大山、龙花段火烧岭等岭地,于1982年3月由宜章县政府颁发了山林权证,明确了岭地权属为集体所有。1987年,高梁凹岭地租赁给107国道施单位开采石头,无偿支援国家建设。1989年107国道工程完工后,采石场改由当地村民个人分散经营,后统称为筲箕塘高梁凹采石场。李玉龙在未经本自然村许可和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形下,于2003年占用本村集体山岭开办采石场,2003-2008年,李玉龙在个人利益目的的驱体下,多次纠结外村宗族势力和社会黑恶势力,以威胁恐吓和暴力手段,强行霸占他人的采石龙口,利用霸占的龙口向他人收取土地租金据为已有,对本自然村的集体利益则置之不理。因受李玉龙及其团伙的威胁恐吓,本自然村村民和其他石场经营者虽然义愤填膺,但摄于王龙的淫威而忍气吞声、噤若寒蝉,造成本自然村的集体山岭失管和资源流失达5年多时间。
二、横行乡里,欺行霸市,严重扰乱企业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利欲熏心的李玉龙安全意识不强,只顾自己赚钱,对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极度不负责任,他经营的采石场违规作业,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也发生过多次安全事故,如2006年采石场发生的一次安全事故导致本村委会筲箕塘村村民李金方死亡。事故发生后,李玉龙为逃避事故责任,竟然弃矿出走,引起死者家属的强烈不满和村民的公愤,导致这起事故两年之后才在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强力施压之下得以处理,在当地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2008年至2011年,李玉龙以其霸占的集体山岭为入股条件,与本镇钟素权、李水明、姚国通、曹品善等人合伙经营采石场,在此期间,本自然村多次要求李玉龙完善租赁手续和维护集体利益,李玉龙一方面横蛮拒绝村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并与村民代表发生冲突,一方面却向合伙人按40000元/年收取土地租金据为已有。2011年7月10日,合伙人姚国通(本自然村村民)因对李玉龙长期霸占集体山岭收取租金据为已有,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和企业声誉的做法表示不满,与李玉龙、李三龙发生争执,其兄弟二人恼羞成怒,用木棒残忍地将姚国通小腿打成三处骨折。其他合伙人因不勘忍受李玉龙在合伙期间强行安插报废挖机、转运车辆严重影响生产进度,并经常以不正当要求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企业不间断性停工停产,尤其不堪忍受李玉龙、李三龙兄弟横行乡里、欺行霸市、敲诈勒索等恶劣行径,于2011年底与李玉龙终止了合伙关系,被迫退出采石场经营,造成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李玉龙在与他人合伙期间,完全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置集体的合法权益和村民的合理诉求于不顾,以集体财产为筹码收取土地租金据为已有;置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于不顾,以各种不正当要求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置他人生命于不顾,以黑恶暴力手段殴打他人并与村民代表发生冲突,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之恶劣无以复加、令人发指。
三、为一己私利恶意在两村村民之间制造矛盾酿造纠纷,严重影响了两村村民之间的团结。
为了实现长期霸占集体财产据为已有的图谋,李玉龙打着维护本村李姓村民利益的幌子,不惜挑起事端,唆使本村李姓村民和外村不明事由的宗族势力,在2008-2011年期间,以采石场占用了李姓山岭为由,多次阻扰采石场生产,强行收取土地租金,公然挑起了本村李、姚两姓村民的矛盾,使本村李、姚两姓村民因土地权属争议多次发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了两村村民之间的团结。李玉龙收取租金后,并没有与李姓村民共同分配而是完全据为已有,使本村李姓村民清醒地意识到李玉龙是为达到个人利益目的而不择手段挑拨是非,李姚两姓村民遂自觉停止了冲突。特别是李玉龙、李三龙残忍殴打本村村民姚国通的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全体村民的愤慨和对集体财产失管后果的担忧。在全村村民的强烈要求下,经岩泉镇政府、镇司法所调解,于2011年8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收回了李玉龙强行霸占长达8年多时间的集体山岭所有权和管理权,但集体利益损失至今未能追回。
四、罔顾法律和民意、变本加厉地继续侵占集体利益。
2011年8月1日,岩泉镇司法所纠调中心调解协议书明确指出:高梁凹采石场爆破区域属筲箕塘村1、10组全体村民,从未分到户,山林所有权归1、10组(现团结村委会9、18组)集体村民所有,该协议经过了村委会、岩泉镇人民政府引调中心,本自然村原筲箕塘1、10组村民,采石场代表等多方签字盖章认可。李玉龙的亲兄弟李炳龙、李为龙、叔叔李有发等李姓村民在调解协议上亲笔签字认可,李玉龙委托其弟李炳龙代签字认可,调解协议形成了充分的法律效力。但李玉龙仍我行我素,始终将个人利益凌驾于法律和民意之上。变本加厉地侵犯集体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李玉龙在2011年底与他人合伙关系解除后,将其从合伙人强买强卖所得的破碎生产线转让给其弟李炳龙,强迫李炳龙接受其报废的挖机、转运车让其在采石场运转,并每年按98000元向李玉龙个人交纳土地租金等无理条件。李炳龙隐瞒上述真实情况,于2013年7月与本村委会村民李群林、姚志达成了合伙协议。待李群林等人投入170多万元资金理顺前期工作并准备正式开业时,李玉龙拿出与李炳龙私下签订的协议强迫李群林认可,在遭到李群林拒绝后,李玉龙伙同其家人强行阻止采石场开业。李群林、姚志顾虑已投入的巨额资本,在万般无奈的情形下,被迫接受了李玉龙的无理要求。李玉龙以欺骗、强迫、敲诈等违法手段,在两年时间内,继续以集体财产为筹码,敲诈他人土地租金近20万元。
2016年,高粱凹采石场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源整合,由原来的两条生产线合并为一条生产线,并完善了各项合法手续和土地租赁合同,更名为宜章县团结顺意采石场。根据新的规划和开采要求,采石场需另择地点开采石头。李玉龙为达到以土地资源入股的目的,故技重演,在未与本自然村签订任何租赁合同的情形下,在属于本自然村9组、18组集体所有的岭地开荒种树种果,对村委会和村民的劝导置之不理,我行我素,变本加厉,于2016年3月非法侵占集体山岭110多亩至今。李玉龙霸占集体山岭后,以各种手段强迫采石场向其交纳土地租金和青苗补偿费,并胁迫采石场接受其参股要求。其无理要求遭到村民非议和采石场拒绝后,则带领其家人聚众闹事,强行阻工,恶意破坏采石场的生产设施设备。2016年11月-2018年12月,李玉龙先后13次带头到采石场闹事阻工,造成采石场直接经济损失22万多元,造成间断性停产达一年零两个月,间接损失达600多万元。
李玉龙长期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在2018年12月曾受到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的处罚,但其恶性不改,继续侵占集体利益。2017年9月1日,宜章县团结顺意采石场与本自然术9组签订了山岭租金合同,租赁地点为岭背大山,该岭地在1982年3月宜章县政府颁发的山林权证中已明确了9组的所有权性质,四至界线和范围标注明晰,且已经管了50多年无争议。2018年9月19日,本自然村9组、18组突然收到宜章县政府林业行答复通知,把9组的岭背大山划为18组的龙花段火烧岭范围。当村民得知是李玉龙个人所为后,对其行为进行了严厉诘问和遣责,9组和18组村民均表示对该林业行政答复通知不予认可,9组村民根据法律程序提出了异议。本自然村村民断言,李玉龙与宜章县林业局确权办的个别经办人肯定进行了钱权交易,费尽心机做足了手脚,不然不会由同一经办人偏听偏信李玉龙的片面之词,在无任何边界关联人在场我答应过会的情况下,任凭李玉龙胡乱指界,公然违背历史和经管现实,再次错误下达了林业行政裁决书,把长达50多年无争议且经县政府发证确认权属的土地推向司法程序,公然挑起村民和政府对簿公堂。
因李玉龙的侵权行为挑起了本村9、18组的土地确权纠纷,并导致合法企业停产,但本自然村村民和企业都保持了冷静和克制,依法依规根据司法程序正确面对和处理土地权属纠纷。18组村民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向郴州市中级法院出具了有理有据的《关于对宜章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书、郴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声明》,声明明确指出:(1)本组组长及全体村民一致认为所谓的争议地块“龙花段火烧岭山”就是9组的“岭背大山”一直属9组所有,并不是本组的龙花段火烧岭山范围,龙花段火烧岭山在另外一座山。(2)争议地块一直由9组经营管理,我组从未与9组就该争议地块发生过争议。(3)我组村民从未委托任何人或召开本组组民大会推荐任何人代表本组就所谓的争议地块参与过任何确权程序,李玉龙等人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本组无关,其参与的指界、行政答复、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决定均与客观事实不符,我组均不予认可,恳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为了正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本自然村向团结派出所、岩泉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正确维护集体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民意表决”,明确指出:
(1)本自然村18组与9组的土地确权,是18组个别村民未经本组组长或集体授权委托,与9组发生的土地确权司法诉讼关系,纯属个人行为,不能代表18组大多数村民和集体意愿,其确权土地属集体财产,即使胜诉,法院最终判决的土地权属仍属集体所有。本自然村大多数村民认为,任何个人来经授权委托以集体财产与他人发生的确权诉讼,很容易造成集体财产流失和恶化村民关系,全体村民不予支持并以此为戒。
(2)采石场与本自然村9组签订租山合同过程中,与本自然村18组及其他村组村民进行了广泛的土地权属求证,没有产生任何异议,租山合同已形成了法律效力。采石场在进行了一年多的正常生产后,因受确权影响造成停产,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大多数村民认为,采石场取得合法租赁手续在先,所租赁土地确权诉讼在后,且租山合同仍在履约期内,现因土地确权造成停产,这对采石场是极其不公平的,采石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政府和当地村民的维护。为此,经本自然村9组、18组村民表决,同意采石场在土地确权期间和确权诉讼暂无结果前,恢复正常生产。
(3)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明性和本自然村的安定团结,本自然村两组村民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表决同意,采石场与本自然村9组签订的租山合同,可以延续至确权诉讼最终结果后一个月,在此期间,采石场不得与本自然村9组、18组以及任何个人改签租山合同,确权期内的土地租金,按2017年9月1日租山合同约定的标准,以保证金的形式交宜章县岩泉镇司法所代管,确权诉讼最终结果出来后,由胜诉方9组或18组集体领取,采石场后期租山合同,与胜诉方9组或18组重新签订。
从上述声明和民意表决中充分表明,采石场现租赁使用的山岭,均属本自然村集体所有,即使是确权诉讼的岭地,不论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如何,仍属9组或18组集体所有,而不是李玉龙或任何人所有。宜章县团结顺意采石场在得到本自然村2019年6月30日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民意表决同意后,于2019年7月18日恢复生产,但在生产的当天,李玉龙、李三龙、李有发要采石场与他们签订租山合同,并要求采石场付清租金后才可以生产,遭到采石场严正拒绝后,强行阻止采石场开工,并用石头打伤采石场股东姚建国和姚志。采石场股东被迫自卫还击,发生了斗殴流血事件。本次事件发生后,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正确处理,事件发生的原由充分证明了李玉龙、李三龙意图长期霸占集体财产的狼子野心。
集体利益不容侵犯,法律尊严不容亵渎,民意民权不容践踏,社会治安秩序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正义的维护。既然李玉龙的黑恶性质有如癞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我们强烈呼吁郴州市和宜章县的司法机关尤其是扫黑除恶机构立足职能,致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顺应民意尽快将李玉龙等人列为扫黑除恶对象,并对李玉龙用黑恶手段侵吞集体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没收李玉龙利用集体财产收取土地租金据为已有非法所得,做到扫黑务尽、除恶务尽,以提升我们村民的获得感、尊严感和幸福感。
投诉举报人:湖南宜章县岩泉镇团结村委会岗箕塘自然村全体村民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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