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黄浩,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41,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郁南县南江口镇南江口街云苍大道,
身份证号码441229197802****13。
执行案号:(2017)粤0111执10176号
执行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本院于2017年 11月 28日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宝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矩力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8175.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浩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84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宝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黄浩负担,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广州市矩力化工有限公司给付。
2017年 12月 11日,广州市矩力化工有限公司以广州宝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黄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0111执10176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浩因逾期未履行、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存在其他规避执行的行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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