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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小伙改装摩托飙车死亡,同飙车的7人被告上法庭……

阅读量:3785710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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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聚会吃饭
一起嗨皮
本是件开心愉悦的事情
但一旦某个人的行为违规违法了
可能就会酿成悲剧
案件简况
2018年2月,李某、段某等人相约到何某经营的某车行玩耍,下午5点左右,孙某(死者)到达该车行后,与7人相互邀约到某大学城吃饭。几个人骑摩托车出行,孙某一人骑车,其他的互相载人。一支青年人的聚餐摩托队伍浩浩荡荡出发了。但意外的发生总是那么猝不及防,孙某车骑到某校高危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与路中心的隔离绿化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孙某去世后,家里仅剩他离异后独自抚养的5岁女儿。面对此情此景,他的父母悲痛欲绝。于是将事故当晚同行的另外7人告上法庭。2018年8月,嵩明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
庭审中,孙某父母诉称
1、当晚孙某受何某等7人邀约去吃饭,才导致骑摩托车出行时发生交通事故。
2、事故发生后,他们7人没有及时、有效、恰当地实施救助,相反却逃离事故现场,将摩托车藏匿在其他地方,在场人员对孙某实施的胸部按压对孙某造成严重的二次创伤,间接加剧了孙某的死亡。
3、孙某所骑的摩托车由何某提供,何某应对出行人员尽相应的安全提醒义务,但却没有提醒。
他们请求嵩明法院判决:7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5万余元。
何某等7人辩称:
不应对孙某交通事故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是孙某邀约7人出去吃饭,孙某在出行时独自超速驾驶摩托车而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认定书确定死者孙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事故发生后只有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才有法定救助义务,几人本着助人为乐的道德要求实施人工呼吸、心脏复苏等急救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而且经鉴定,孙某的死亡系巨大外力作用所致,符合交通事故死亡的客观情况。
3、孙某属于意识清楚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持有自己的摩托车驾驶证,他们并没有提醒义务。
4、孙某属于农村户口,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也不对。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孙某的死究竟是谁的责任?
嵩明法院、昆明中院审理后认定
1、孙某乘坐汽车先到某车行处,后又从何某的车行驾驶摩托车外出并发生交通事故。何某称涉案摩托车已于2017年卖给孙某,但何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无法再与孙某当面对质。
2、涉案摩托车车牌号系伪造,车辆也经过改装,无法证明车辆的真实来历。何某作为车辆的提供人及经营摩托车的从业人员,明知车辆来源不明,安全性能无法保障,仍将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禁止上路行驶的车辆交由孙某使用,并最终造成孙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3、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的驾驶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综合以上认定,何某对孙某死亡后果承担20%的次要责任,孙某承担80%的主要责任。最终判决:何某赔偿孙某家人因孙某死亡导致的各项损失17万余元。
正如以上所说,孙某的死亡根本原因在于自己在高危路段超速行驶,次要原因才在于何某等人。嵩法君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生命负责,生命这张单程票作废了就不再重来。遵守交通规则,避免高危驾驶,也是对家人负责。
来源:掌上春城
编辑:朱曼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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