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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谈民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引热议,中央层面如何对保护民企发声

阅读量:3795215 2019-10-26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10月18日北京大学一场讲座中的 一段视频在网上刷屏。视频内容显示,张军在谈到服务大局、保护民企时说:“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的,因为民营企业把它捕了诉了马上会垮台,几十个几百个人的就业没了。”这一段话引发不少网友共鸣。
此前张军曾在多个场合表达过类似观点,要求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
早在去年11月,最高检即发布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个执法司法标准,给各级检察机关指导司法实践。其中明确规定了违法犯罪的民营企业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如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一般不批准逮捕等。要求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此外还明确了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包括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等,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今年1月,最高检发布4个涉及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以指导办案,张军提及,其中一点非常明确,就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目的就是让违法但犯罪情节较轻的企业不致于因为“老板”被追诉而彻底垮掉。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张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在司法办案中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落实好“平等”二字。”此次张军的表态,再次引发公众热议。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赞同张军检察长的观点,称民营企业家创业是广大民众艰苦创业、发展经济的缩影,不仅要在刑法上依法保护创业者们的合法权益,在经济政策上也要依法予以保护。还有相关法律界人士提出,不仅对民营企业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对于企业家之外的民众也应如此对待,一定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宁可错放也不能错捕错杀,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近年来,中央层面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频频发声。习近平曾在不同场合力挺民营经济。他在2018年9月视察东三省、10月视察广州时都曾前往当地大型民营企业,并在视察时表示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继续发展壮大。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专门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再度为民企发声并回应民企“离场论”,称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中央也曾出台多个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倡导企业家精神、保护企业家产权、改善营商环境。值得一提的是,中央层面还在不断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纠正涉企冤错案的力度。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张文中案、顾雏军案、许荣华案。目前,三起案件均已依法改判。法院对重大疑难案件的重审、改判,给民营企业家吃了一颗定心丸,也体现了保护民营企业改善营商环境的决心。今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再强调,要从制度层面完善涉企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推动形成明晰、稳定、可预期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让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三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保护民营企业出重拳,废止了103件司法解释进一步破除制度藩篱,据介绍,此次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的重要遵循标准即是否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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