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外围环保整治暨 平罗县崇岗镇煤炭集中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 “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索引号640221002/2019-00107文号平党办发〔2019〕86号生成日期2019年09月04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所属机构党群部门责任部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外围环保整治暨平罗县崇岗镇煤炭集中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外围环保整治暨平罗县崇岗镇煤炭集中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市关于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和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治的工作要求,提升贺兰山环保整治综合管理水平,进一步清除“散乱污”企业及经营户,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顽固问题,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19〕27号)《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石党办综〔2019〕62号)、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停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围石嘴山段工矿企业及相关设施的通告》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崇岗煤炭集中区位于汝箕沟口区域,面积15.77平方公里。2013年,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石嘴山市煤炭集中经营加工区(崇岗 长胜)总体规划〉的批复》(石政批复〔2013〕50号),将两个煤炭集中区并称为石嘴山市煤炭集中经营加工区,并划定了相应范围。集中区内企业以太西无烟煤的筛选、配煤、精洗加工以及碳素、活性炭等生产为主,现有企业587家,其中:洗煤配煤型煤企业498家、碳素、活性炭企业88家、其它1家。长期以来,由于无序发展、布局分散、企业规模小、加工粗放,“散乱污”状况突出。虽经多次整治,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面没有大的改善。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生态立县战略部署,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把良好的生态文明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扎实开展贺兰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持续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力争通过2年时间,完成崇岗煤炭集中区环境整治任务。
三、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民生导向,围绕“一个定位(打造一个特色鲜明的高端炭基新材料研发生产基地)、两个平台(规划一个矿产品交易综合服务功能平台区和一个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平台区)、三个整治(关停整治、搬迁整治、规范整治)、四个提升(道路设施改造提升、防洪设施完善提升、绿化环境优化提升、整体形象美化提升)”开展工作,优化调减功能区域,统一整治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提高整治水平,全面改善集中区环境。2019年,重点完成崇岗煤炭集中区部分道路、绿化、防洪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按照“散乱污”工业企业“三个一批”整治要求,对三类处置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区市要求,全力做好“散乱污”关停及清零工作。2020年,继续完成崇岗煤炭集中区部分道路、绿化、供排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全面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清零任务。
四、整治内容
(一)一个规划,优化布局促规范
按照与大武口长胜煤炭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的原则,依据《平罗县空间规划(报批稿)》,对煤炭集中区重新规划,将原有的15.77平方公里缩减到7.14平方公里,将此区域作为核心区打造特色鲜明的高端炭基新材料研发生产基地,外围区域逐步收缩。
(二)两个平台,配套服务强功能
利用崇岗煤炭集中区每天进出车辆2000余辆,煤矸石存量800余万吨(年新增150万吨)的优势和现状,规范崇岗煤炭集中区商贸物流业发展,加快消化崇岗煤炭集中区存储的大量煤矸石和煤泥。利用平罗县崇耀煤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引进社会资金注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崇岗煤炭集中区建设一个集大宗矿产品交易、停车、住宿、餐饮、工商、税务、治安、商务办公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和一个集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制砖、发电、集中供热为一体的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区。将崇岗煤炭集中区内所有道路两侧物流信息、维修洗车、餐饮商店等个体商户全部搬迁进入物流综合功能平台区,取消沿路沿街商铺,全面推动崇岗煤炭集中区规范化建设。
(三)三项整治,实现减量提质量
对煤炭集中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三个一批”的要求,建立分类处置清单,进行台账管理,挂账销号。全面推动煤炭集中区规范化建设,各功能区内结合实际确定行业和“一企一户一策”的整治规范和措施,落实时间表,用两年时间,确保环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关停取缔一批。对无手续和手续不全的违法企业一律关停取缔。对不参与整治和整治不达标的列入关停取缔类,对关停取缔类企业或经营户实施“两断三清”(两断:断水、断电,三清:清设备、原料、产品),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原料、产品和设备清理工作的企业及经营户,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依法依规对其实施强制拆除和清理。二是搬迁整治一批。限制发展区和拆除区的合法企业可以通过兼并整合规划保留区内企业和经营户的方式搬迁进入规划保留区;限制发展区域内无法搬迁的的合法企业限制发展,不得新建项目,也可按照原产能就地优化整改,达标环保整治标准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三是规范整治一批。规划保留区内企业实施规范整治,也可通过兼并重组,高标准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限制发展区合法企业只对现有碳素、活性炭生产装置实施环保整改,有洗煤设备的必须拆除,不再对洗煤设施进行整治;规划保留区内碳素炉、活性炭带有洗煤的企业对原有配套洗煤机不做具体要求,可与原有碳素炉、活性炭炉设施进行一体化整治,达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规划保留区内企业整治实行动态管理。
(四)四个提升,完善基础抓配套
1.实施道路设施改造提升工程(2019年1月—2020年10月)。一是完成崇岗镇煤炭集中区道路改造。二是对货运车辆超载超限及不苫盖篷布进行整治。(牵头单位:县交通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崇岗镇、平罗县煤炭集中服务中心)
2.实施防洪设施完善提升工程(2019年1月—2020年10月)。一是沿贺兰山1150等高线外侧,对原有防洪堤坝实施加固和完善提升,确保防洪效果良好。二是关闭所有企业和经营户违法自备井。(牵头单位: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崇岗镇、平罗县煤炭集中服务中心)
3.实施绿化环境优化提升工程(2019年1月—2020年12月)。一是完成崇岗镇煤炭集中区绿化任务,绿化带主次干道按照9米-15米规划。二是指导企业开展厂区内外的绿化工作。(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崇岗镇、平罗县煤炭集中服务中心)
4.实施整体形象美化提升工程(2019年1月—2020年12月)。一是对整治片区道路进行常态化清扫保洁及时清理路面抛洒物,定时洒水降尘,清理辖区内垃圾、固废等。二是督促企业对厂区内道路和出入口进行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三是督促企业建设挡风墙,对陈旧外立面墙体(含企业围墙)实施粉刷美化。(牵头单位:崇岗镇,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平罗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平罗县煤炭集中服务中心)
五、鼓励退出
为了推动煤炭集中区“散乱污”企业及经营户的治理,按照“尊重历史、尊重现状、分类处置”的原则,对积极退出集中区的“散乱污”企业及经营户给予适当补贴。对持有土地、规划、建设许可等合法手续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土地属于出让的按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原价退回(土地不折旧也不增值),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属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对未持有土地、规划、建设许可等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企业及经营户,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贴标准依据土地、规划、建设许可等审批手续的持有情况按类别制定补贴标准(标准另行制定),土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通过鼓励政策,有效推动煤炭集中区整治任务清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外围环保整治暨平罗县崇岗镇煤炭集中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指挥部,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崇岗镇,徐建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吕占林、刘学军、达江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指挥部抽调人员下设专项整治组,全力推进整治工作。
(二)强化舆论引导。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贺兰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及时曝光严重损害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违法行为,把县委、政府全面整治修复贺兰山生态环境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传递到基层、传达到企业和群众中去,形成强大舆论氛围。网信部门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管控,对恶意煽动、炒作、散布谣言的及时予以果断处置。
(三)明确责任分工。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抽调执法人员配合整治,把握工作进度,合力攻坚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作政策宣传册,方便各工作组政策宣传阶段进企业开展政策宣讲工作,县文广局、电视台要对崇岗镇煤炭集中区环保整治情况及时跟进、及时报道,宣传整治工作中的好做法,扩大宣传面。
崇岗镇:负责工作车辆保障、后勤工作、专业人员聘请、工程机械租赁调度和使用。组织调整崇岗镇总体规划,重新确定清理出的土地用途,对不能复垦的土地要采取围栏进行围挡,杜绝已取缔的企业及经营户“死灰复燃”,采取措施推动所有商住户向综合功能平台区和新行政区搬迁。牵头做好整治期间的矛盾化解和纠纷排除,制定维稳预案和做好维稳防范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抽调执法人员持续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力度,核查环评手续,对违规企业实施最严厉处罚,负责制作封条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查封和罚没,牵头抓好煤炭集中区“散乱污”环保治理工作,积极争取环保厅相关扶持资金。
县工信局:负责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积极争取工信厅相关扶持资金。
县市场监管局:抽调人员负责核查所有企业证照,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要加大无证无照企业及经营户查处封存罚没力度,依法注销变更关闭退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工作,采取措施推动所有沿路商户向综合功能平台区搬迁。
县自然资源局:抽调人员负责对企业及经营户土地、规划等手续进行核查,查处违规用地,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按照监管职责下达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文书,对清理出的土地及时收储,纳入土地管理使用总体规划。重新确定清理出的土地使用性质,对占用农用地的,能复垦的要及时争取国家及区市资金进行复垦和治理工作。负责集中区绿化工程,争取相关项目资金。
县发改局:配合相关单位抓好煤炭集中区“散乱污”企业环保治理工作,积极争取独立工矿区改造资金。
县水务局:抽调人员严查企业违规凿井取水的违法行为,负责关停违法自备井,做好防洪防涝改造和治理工程。
县住建局:抽调人员负责核查企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办理情况,对违法建筑和危房实施拆除,指导企业高标准建设原料棚、生产车间、成品库等,负责集中区供排水建设。
县应急管理局:抽调人员依法查实安监合法手续,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顶格处罚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或避免因整治取缔工作引发安全事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的企业,依法处理。做好该区域整治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
县公安局:抽调人员负责维护整治工作期间的信访维稳和现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阻挠执法人员,扫黑除恶,扫除黑恶势力。对园区超速行驶车辆和未苫盖篷布车辆进行处罚,完善相关道路及厂区监控设施。
县交通局:负责煤炭集中区道路规划和建设,实施道路违法监管,积极争取道路建设资金。
县税务局: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欠税确认、取消和死欠税金核销的核实上报工作,使用煤炭监控预警系统分析确定纳税异常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停止“散乱污”关停企业税务申报等工作。
县司法局:抽调人员指导各部门依法行政,为做好各项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同时,由公证处负责做好关停整治工作期间的物证封存、回执送达等现场公证、留存文本、照片及视频资料。
县法院、检察院:要依法严厉打击企业非法用地、偷税漏税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形成合力,保障煤炭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县信访局:协助和指导崇岗镇做好整治期间的矛盾化解和纠纷排除,制定维稳预案和维稳防范化解等工作。
崇岗煤炭集中区:落实“网格化”管理,强化企业分类动态监管和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强化源头控制,严控关停取缔企业“死灰复燃”,牵头抓好集中区的环保整治工作。推动所有沿路商户向综合功能平台区搬迁。
(四)加大资金支持。资金按照“县级财政配套一块、上级部门帮扶一块、社会企业投入一块”的方式,从2019年开始,3年内县政府每年将煤炭集中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崇岗镇整治。县直相关部门要积极与自治区蓝天碧水办、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厅、交通厅等厅局对接,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同时,以平罗县崇耀煤炭经营管理公司为平台,允许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抓好综合物流平台和固废处置示范区项目的开发建设。
(五)严格监管执法。各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法程序,对排查出的企业及经营户信息要详细登记,分类要合规合理,治理措施要可施可行。对依法关停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超过时限或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视政策和法律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完善常态机制。崇岗镇煤炭集中区要加强辖区范围内企业及经营户的日常管理,健全完善常态化管理机制,对企业及经营户要实行“门前三包”,不定期联合公安、运政、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沿路修车、违停及商户占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常态化执法检查,形成高压态势,不断巩固扩大环保整治工作成果。
(七)加强督查考核。建立跟踪问效督查督办机制,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到崇岗镇煤炭集中区对环保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及时了解掌握环保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县考核办将此项工作列入考核单项奖。
附件:1.碳素、活性炭等行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
2.崇岗、长胜煤炭集中区综合整治验收办法
附件1
碳素、活性炭等行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
综合整治共性标准:
综合整治的共性标准适用于崇岗、长胜煤炭集中区内的洗煤、碳素、活性炭等各类企业。
(一)生产过程的整治标准
1.集中区企业实现生产设备、设施、炉体等进车间生产,原料、产品、废料入车间堆放,上料和出料采用全密闭自动化传输系统,对易起尘物料采取自动化喷淋和苫盖措施。
2.集中区企业在筛分、破碎、晾晒、包装、储存、三废治理等车间采取密封措施,配备收集粉尘和挥发性物质净化(异味焚烧)处理装置,做到有效收集达标排放。配煤、筛分作业应在密闭环境中,对产生的粉尘设置除尘装置收集。
3.集中区企业不得将蒸汽、废水、废气、废渣随意排放,不得出现“跑冒漏滴”现象,必须实现综合利用。
4.集中区严禁使用或新建燃煤锅炉,取缔所有燃煤锅炉。
5.集中区企业对厂区内道路和出入口进行硬化,在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货运车辆清洁出厂。
(二)原料、废渣堆存的整治标准
1.原料堆存须按要求建设封闭式储存场,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2.产生工业固废的企业,在厂区内应建设有“防雨、防渗、防扬尘”的贮存场所,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废进行规范处置。并建立相应的固危废管理台账,记录固危废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3.厂区内固定场所设置生活垃圾回收装置,定期交由工业园区环卫部门清运和处置。
(三)水污染防治的整治标准
1.生产废水要做到有效处理达标排入管网,或循环利用、不外排。
2.企业应对生活污水设置化粪池、隔油池和生化处理设备对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四)厂区绿化美化亮化整治标准
1.绿化硬化标准。生产区与生活区实现分离。生活区须硬化、绿化;生产区裸露地全部进行绿化、硬化,绿化面积不少于规定要求,范围应包括生产管理区、厂区主要出入口、交通道路(主干道、次干道、支道)两侧、生产设施周围等;厂区行车道路路面全部硬化。
2.景观标准。企业建构筑物、绿化区、景观建筑物等应做到布局合理、干净整洁,自然、美观,与周边环境和谐一致。
3.保洁标准。生产企业要建立日常保洁制度,“四包”责任落实到位。每年定期对较脏车间、办公楼等进行冲洗保洁,对陈旧外立面墙体(含企业围墙)实施粉刷美化。
各行业整治标准:
一、碳素行业整治标准
(一)企业生产设施配置要求
1.生产设施配置要求。新建项目应按照“节能、少污、低碳、高效、清洁、绿色”原则配置生产装置。
2.自动化控制要求。现有炭素生产企业应研发、推广使用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技术。
(二)企业环保设施配置要求
1.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1)原料贮存。企业应建设封闭料仓、料棚,地面硬化和采取防渗措施,出口应配备车轮清洁设施;粉状、粒状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在封闭料仓、料棚内贮存;块状等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料堆可采取建设防风抑尘网(墙),须配备洒水、苫盖或喷洒覆盖剂等抑尘措施防止扬尘,防尘网高度应是生产设计料堆高度的1.15-1.5倍,防止原料场在恶劣天气情况下产生扬尘。
(2)输送系统。原辅料输送系统(给料机、皮带输送机、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等装料、卸料)产尘部位,应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粉状等易产尘物料应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用车辆运输的粉料,应采取密闭措施,或吸排罐车等密闭输送方式;车辆卸料点应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3)产尘点。企业应对破碎、筛分、配料、上料、下料等产尘部位采用密闭集尘和除尘设施进行净化处理。
(4)煅烧(含电煅烧)。电煅烧产生的高温炉气(有条件的企业)应增设余热回收装置进行余热(余气)利用,尾气达标排放(原料使用高硫煤的,须配套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普煅炉点炉系统如燃料用煤,须同时配套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对燃煤烟气净化处理。
(5)焙烧系统。沥青熔化工序、混捏成型工序烟气采用设置集气罩、烟气管道将沥青烟气引入电捕焦油器进行净化。焙烧窑尾气采用电捕焦油器、静电除尘、脱硫、脱硝等净化处理达标排放,对填料过程中产生的扬尘采用喷雾抑尘、集气罩+除尘设施等措施净化处理。
(6)机加工系统。对机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等收集系统、配套袋式除尘设施净化处理。
(7)沥青、煤焦油、粘合剂等贮槽。对贮槽产生的沥青烟、挥发性有机物应由管道收集,送排气处理设施(洗净塔)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处理,沥青烟还可采用电捕焦油器进行有效处理。贮槽设置呼吸阀。
(8)除尘系统。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灰不落地,须在密闭环境中卸尘、运输,或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
2.危险废物。涉及煤焦油、废碳电极等危险废物作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按危险废物规范化要求管理。
(1)危险废物贮存。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存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使用贮存的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不得超期(一年)贮存。
(2)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转移须执行联单转移。企业应将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转移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固危废台账记录。加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记录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三)资源综合利用与循环利用要求
企业应将原料库、中碎配料和制品加工各生产环节收集的粉料和制品加工过程产生的碎料返回配料工序利用。对煅煤炉余热(余气)进行综合利用,不得单设燃煤采暖设施。
(四)环境风险预防要求
炭素生产企业煅烧炉、煤气输送管道等为潜在的安全、环境风险源,应制订《突发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预防安全、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活性炭行业整治标准
(一)企业生产设施配置要求
1.生产装置配置要求。活性炭生产企业新建项目应按照“节能、少污、低碳、高效、清洁、绿色”原则配置生产装置。现有活性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环保管理和清洁生产要求,积极实行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满足国家对企业资源与能源利用效率、产品生产效率、产排污强度控制以及绿色发展的要求。
2.自动化控制要求。应满足活性炭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污染防治设施(除尘)自动化控制要求。不能满足的,对工艺装备、污染防治设施(除尘装备)控制过程实施升级改造。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1.原料贮运工序。建有封闭式贮煤场并配套洒水抑尘措施。
2.磨粉工序。对磨粉工序产尘部位设置粉尘捕集罩和除尘装置,无粉尘无组织排放。
3.输送系统。原辅料输送系统(给料机、皮带输送机、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等装料、卸料)产尘部位,应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以防治粉尘产生与排放。粉状等易产尘物料应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用车辆运输的粉料,应采取密闭措施,或吸排罐车等密闭输送方式;车辆卸料点应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成型工序。输送、给料、成型系统采取密封、配套除尘设施,有挥发性物质产生的环节配套收集净化装置,达标排放。
5.炭化工序。企业应对炭化炉、焚烧炉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配套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对炭化料料仓、皮带输送机等产尘部位配套粉尘捕集罩和除尘装置,确保无粉尘排放。
6.活化工序。对活化炉配套尾气利用及设置脱硫等装置,确保尾气能综合利用、污染物达标排放。
7.成品处理工序。对成品处理、筛分装置产尘部位设置除尘装置,防止粉尘排放。
8.除尘系统。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灰不落地,在密闭的环境中卸尘、运输,或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
1.生产废水。对生产废水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有酸洗工艺的企业应设置酸洗废水处理设施,将酸洗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2.生活废水。企业应对生活污水设置化粪池、隔油池和生化处理设备对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四)固废污染防治要求
1.一般固废。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在厂区内建设“防雨、防渗、防扬尘”贮存场所,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除尘灰、炉渣、脱硫废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处置。
2.危险废物。规范建设煤焦油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并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配套其相应的防护设施、标识等。
(五)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活性炭生产使用的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活性炭产品在酸洗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属于危险废物,应分别装入粘贴有危险废物标识的容器内,送到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暂存,并安全处置。
2.危险废物贮存。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存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使用贮存的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3.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转移须执行联单转移。企业应将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转移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4.危废台账记录。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记录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六)资源综合利用与循环利用要求
1.余热(余气)回收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气)进行回收利用,不得单设燃煤采暖设施。
2.一般固废回收利用。企业应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工序,将活性炭除尘灰全部综合利用,将脱硫废渣和炉渣等规范处置。
3.废水回收利用。企业应将厂区污水处理站净化处理后的出水全部回用于车间地坪冲洗、脱硫除尘补水、洒水降尘、绿化用水等环节,做到生产废水不外排。
(七)环境风险预防要求
活性炭生产企业炭化炉、活化炉、焦油罐等为安全、环境风险源,应制订《突发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预防安全、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洗煤行业整治标准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1.原料贮存。建设封闭料仓、料棚,地面硬化、防渗,安装通风、防爆、照明设施,出口应配备车轮清洗装置、冲洗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循环使用。粉状、粒状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须贮存在封闭料仓、料棚内;块状等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料堆应采取建设防风抑尘网(墙),并配备洒水、苫盖或喷洒覆盖剂等抑尘措施,防尘网高度应是生产设计料堆高度的1.15-1.5倍,防止原料场在恶劣天气情况下扬尘。
2.输送系统。原辅料输送系统(给料机、皮带输送机、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等装料、卸料)产尘部位,应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以防治粉尘产生与排放。粉状等易产尘物料应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需用车辆运输的粉料,应采取密闭措施,或吸排罐车等密闭输送方式;汽车卸料点应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3.产尘点。破碎、筛分、配料、上料、下料等产尘部位采用密闭集尘和除尘设施进行净化处理。
4.企业洗煤机不得小于12平方米数控,洗煤设施进车间生产,且配备收集、除尘装置,同时配套建设煤泥高效压滤设施。原料产品不露天堆放,转运采取封闭作业,并配套除尘设施,煤泥临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
洗煤水全部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自备井有合法手续。生产煤泥定期清理,不露天晾晒,沉淀池应有安全防护栏,并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三)固废污染防治
1.固废储存。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在厂区内建设“防雨、防渗、防扬尘”煤矸石贮存场,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进行规范处置。
2.固废台账。建立固废管理台账,记录煤矸石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情况。
四、工业企业堆场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一体化综合整治范围内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运营期环保管理,主要包括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储煤、洗煤、燃煤企业的煤场以及各种工业料、散货物流堆场、灰场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场。其它类型堆场防尘措施可参照本技术要求执行。
对于有相应行业环保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技术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
(二)总体要求
工业企业堆场应根据所处位置和存放物料种类分别采取封闭、安装防风网等措施,总体要求:
1.企业物料堆场中粉状、粒状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准露天堆放、露天作业,全面实现入料棚、料仓全封闭存储。
2.粉状物料,粒状物料,粉状与粒状、块状混合物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均须采用入棚、入仓方式封闭存储。
3.块状、粒状等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用建设防风抑尘墙+喷淋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配套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场内料堆高度须低于挡风墙(网)的20%以上。
4.堆场在整改期间、储煤场在工程实施阶段,应严格落实苫盖、喷淋等临时性措施。
5.未采取封闭措施的堆场应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监管系统联网。
(三)防尘措施技术要求
1.封闭
(1)为最大限度控制扬尘污染,堆场应尽可能实施全封闭。
(2)堆场封闭主要形式包括条形(矩形)封闭堆场、半球形堆场和筒仓。

图1 堆场封闭形式示例
(3)堆场封闭原则应采取全方位封闭措施,对于受运输、生产配套设施等制约无法全封闭的堆场,也应最大限度进行封闭,如实施三侧封闭。
(4)对有防火、防爆和通风要求的堆场(如堆煤场),封闭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围墙可采取实体墙与防风网、通风口相结合的方式:实体墙不低于堆场(檐高)的70%且不低于料堆场高度,通风口高度不超过堆场(檐高)的15%或2米(取二者中小值);侧墙上窗户可以需要时开启通风。堆场示意图见图2。

图2 堆场封闭示意图
(5)封闭煤场内可根据需要安装喷淋等降温、除尘设施。
(6)封闭堆场尽可能安装升降门或平开门,无物料输送时及时关闭。
2.防风抑尘网(墙)
(1)防风抑尘网(墙)材质
防风抑尘网材质主要包括金属板、复合材料、玻璃钢。使用单位应根据地区风速、腐蚀条件、工程投资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防风网材质。

金属板材的优点是耐腐蚀性强(经过表面处理)、抗风好、美观,板材可回收再利用;缺点是密度大,造价相对较高。复合材料优点是耐腐蚀性强、抗风好,缺点是造价相对较高,不可再利用。玻璃钢材质优点是价格便宜、耐腐蚀,缺点是抗风一般,不可再利用,使用寿命相对较短。
图3 金属板及复合材料网材质防风抑尘网(墙)示例图
金属板材防风网包括单峰、双峰、三峰等多种规格。三峰板材安装简便,施工效率高,安装后整体性能较好,抗风能力更强。
(2)平面布局
堆场至少在三侧安装防风网,且堆场上风向必须安装防风网;防风网宜设置在距堆垛2~3倍堆垛高度距离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1倍堆垛高度;防风网底端应设置防溢座,防溢座之间无缝隙。
(3)防风网(墙)高度
根据防风网庇护范围确定其高度。防风网高度应在庇护区内最高堆垛高度1.2~1.5倍内选取,同时防风网高度应不小于庇护区垂直防风网方向长度的1/25;最佳高度为庇护区长度的1/15,见图4。

若堆场超过有效庇护范围,应加高防风网或安装多组防风网。
(4)防风网开孔率
防风网的开孔率以20~50%为宜,最佳防风网的开孔率为30%~40%。
(5)挡墙高度
为防止堆场内物料外溢,防风网下部可设置1.2~1.5米的实体挡墙。
3.苫盖
(1)防尘布须覆盖全部堆料,操作时直接在堆场上遮盖。
(2)苫盖面积不得小于料堆表面面积的100%。在料堆表层苫盖防尘布应具备固定措施,做到刮风不开,宜采用重物压实和固定物拴牢等方式,避免风力导致苫盖破损及料堆裸露。苫盖接口应紧密,接口处互相叠盖,不留空隙;苫盖防尘布表面应拉挺、平整,避免折叠和凹陷。
4.喷淋
(1)自动喷淋系统,喷淋范围应覆盖所有料堆存放地面及作业面,喷洒均匀,喷洒设备扬程、射程半径、回转角度、仰射角等应满足抑尘要求,鼓励使用料堆表层固化抑尘剂等喷淋抑尘措施,在满足生产要求和物料特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增加物料含水率。大风和重污染天气应增加喷淋频次和喷水量。
(2)喷淋频次须确保料堆潮湿,大风和重污染天气应增加喷淋频次和喷水量。
(3)采用具备数据记录功能的喷淋系统;喷淋系统记录并储存喷淋频次、喷水量、喷射压力等技术参数;数据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
5.在线监控
(1) 在线监控系统需具备视频图像采集、颗粒物浓度监测、数据本地存储、数据传输等功能。
(2)在线监控系统应与环保部门扬尘监控系统联网。
(3)监控系统数据本地存储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
(四)堆场的污染防治管理
1.搅拌、粉碎、筛分、装卸、倒运等产生扬尘的作业,须在封闭车间内进行,并采取全方位喷雾抑尘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时禁止进行搅拌、粉碎、筛分等产生扬尘的作业。
2. 苫盖的堆场装卸完毕后应及时采用防尘布覆盖,装卸过程中喷水抑尘;在重污染天气时禁止打开苫盖进行装卸、倒运等产生扬尘的作业。
3. 采取防网抑尘网(墙)的堆场,堆场须采取苫盖、喷淋措施,并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堆料长时间(1周以上)不使用需进行苫盖。
4.堆场外撒落的物料及时收集清理,定期(每周一次)对堆场外四周路面进行清扫,避免造成扬尘污染。
5. 堆场进出口处应进行地面混凝土硬化,建设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设施应具备对运输车辆轮胎部位的冲洗能力,严禁带尘带土上路,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
6.加强对抑尘设施、喷淋冲洗装置及在线监控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附件2
崇岗、长胜煤炭集中区综合整治验收办法
实施崇岗、长胜煤炭集中区环境综合整治是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督查反馈意见整改和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修复工作的主要任务,为确保煤炭集中区环境综合整治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5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08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6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00号,2018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
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2016年颁布);
11.《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保部,环水体[2016]186号);
12.《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4]34号,2014年4月3日);
13.《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9号);
1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1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
1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17.《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
18.《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手册》;
19.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技术与阶段性验收要求>的通知》(宁贺整办发〔2017〕11号);
20.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41号);
21.《碳素、活性炭等行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
22.《碳素行业整治标准》;
23.《活性炭行业整治标准》;
24.《洗煤行业整治标准》;
25.《工业企业堆场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
二、验收范围
崇岗、长胜煤炭集中区区域范围内的煤炭洗选(含配煤、储煤、煤泥浮选、型煤等)、碳素(含电煅煤、普煅煤以及碳块、电极糊、碳电极等)、活性碳生产经营等各类企业(包括企业堆场)。
三、验收内容
(一)综合整治共性部分(具体参照《碳素、活性炭等行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工业企业堆场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
1.生产过程(含大气污染防治):包括集中区区域内生产经营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炉体布置,原料、产品、筛分、破碎、晾晒、包装、储存过程的烟气(尘)的收集和除尘,焚烧异味的消除、固体废弃物堆放、三废治理等;集中区燃煤锅炉的取缔、厂区内道路和出入口的硬化、运输车辆的防尘冲洗等。
2.原料、废渣堆存:包括原料堆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临时贮存、生活垃圾的处置等。
3.水污染的防治:包括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的利用处理等。
4.厂区的绿化美化亮化:包括企业生产区与生活区的绿化、硬化(含厂区行车道路硬化)以及企业建构(筑)物、绿化区、景观建筑物等的布局和保洁制度等。(二)综合整治个性部分(具体参照《碳素行业整治标准》、《活性炭行业整治标准》、《洗煤行业整治标准》和《工业企业堆场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
1.企业生产设施配置:包括生产设备、设施选型配置和自动化控制技术的应用、除尘系统以及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使用等。
2.企业环保设施配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含原料贮存、输送、破碎、筛分、配料、上料、下料、煅烧、焙烧、碳化、活化、机加工等过程粉尘治理、收尘灰的处置以及沥青、煤焦油、粘合剂等烟气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收集、处置)等。
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管理:包括危险废物识别、贮存、转移、处置以及规范化管理等。
4.资源综合利用与循环利用:包括企业各生产环节收尘粉料、加工过程碎料返回和尾气余热综合利用等。
5.环境风险的预防:包括突发环境、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人员的定期演练制度等。
四、验收程序
(一)提出验收申请
企业在完成所有整治内容并经自行验收后,向所在县、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递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二)组织现场验收
县、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企业的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后,聘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现场验收小组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验收。经验收,达到整治标准的,提交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核查复验;未达到整治标准或整治不到位的,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后再次验收。
(三)核查复验
经县、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县区上报市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复验。经专家组核查复验,达到整治标准的,报自治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未达到整治标准的,由县、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承担煤炭集中区工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验收工作,安排业务骨干主动参与,指导企业进行整治,整理收集相关资料,完善工作台账,做好验收资料的汇总、整理。
(二)工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现场验收组要认真核查,及时组织对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企业的验收,对具备验收条件的企业,完成一家,验收一家,并出具验收文件。
(三)在验收过程中严格把关,对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并进行监督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不得出具验收文件。
企业申请验收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在环境综合整改工程完成并通过自行验收后,须完善相关资料,向所在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递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验收资料内容包括:
1.企业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
2.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
3.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报告(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治理工程内容应与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一致,并详细说明治理工程前后变化。);
4.治理项目涉及复杂处理工艺的须提供工程相关技术资料(加盖公章);
5.治理前后相关图片资料(加盖公章);
6.污染物达标排放、安全生产、消防等的验收监测报告(企业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
《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规范格式及内容
封面:方案名称(×××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编制时间(2019年×月)并加盖公章。
前言:说明方案编制的背景、意义、目的等。
第一部分,企业概况。包括企业位置、所属行业、产品、生产规模,项目备案、环评、安评等审批单位、时间及文件编号等。主要生产设施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在线监测设施)情况,企业生产现状等。
第二部分,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说明企业每个部位、环节污染治理工程现状,并对照相关要求及整治标准,查找出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内容要与本企业实际整治内容相符)。
第三部分,整治任务及责任分工。对照查找出的问题和差距,逐一制定整治任务(包括采取的工艺、规模、投资等),并明确承担每一项任务的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第四部分,整治进度安排。逐项说明施工进度安排。(如物料堆场的全封闭,×月×日至×月×日完成设计,×月×日至×月×日完成地基施工,×月×日至×月×日完成钢架施工,×月×日至×月×日全面完成。)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说明企业在整改工作方面的组织保障、资金保障、考核措施等。
《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报告》规范格式及内容
封面:报告名称(×××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报告),编制时间(2019年××月)并加盖企业公章。
前言。简要说明整治工作的背景、意义、目的等,并明确说明公司已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完成整治。
第一部分,企业概况。简要介绍企业位置、所属行业、产品、生产规模,项目备案、环评、安评等审批单位、时间及文件编号等。主要生产设施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在线监测设施)情况,企业生产现状等。
第二部分,整治的内容与目标。说明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现状(具体到每个部位、环节)与要求及整治标准对照,存在的差距和问题,整治后要达到的标准。
第三部分,整治实施过程及完成质量指标。逐一说明整治任务(包括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采取的工艺、规模、投资、最后达到的效果等)。
第四部分,小结。主要表明企业对今后守法排污、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