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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的后果是什么蜀黍通过持续宣传警示曝光很多朋友都能倒背如流了但个别“醉猫”仍然屡劝不听还戏精附体给蜀黍表演了一出精彩的“狸猫换太子”大戏

10月18日21时许,潜江交警在章华北路与晶鹏路口开展酒驾整治行动,一辆号牌为鄂N6X2**小车在检查点不远处悄悄停车。民警见此情形,立刻上前进行盘问检查。
只见驾驶室坐着一名女子,副驾驶坐着一名酒气熏天的男子。该男子不停催促民警给女驾驶员吹气后放行。经验丰富的民警当然知道,事情肯定没有这么简单,很有可能驾驶员和副驾驶调换了座位。

“你们是否换过座位?”面对民警的询问,车内的男女均装聋作哑,表示听不懂民警在说什么。民警果断将两人控制住,随即请求指挥中心查看路口监控视频。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坐在副驾驶的褚某终于低头,承认换座位的事实。

酒精检测结果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褚某的酒精含量为80.4mg/100ml。后经血检鉴定,褚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9.3mg/100ml。目前,褚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处罚。坐在驾驶室的女子涉嫌提供虚假证言,鉴于其当场承认了错误,情节轻微,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蜀黍提醒
很多酒驾司机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在遇到交警检查酒驾时,耍“顶包”这样的小聪明,企图蒙混过关,非常不明智。交通安全重在自律,安全意识重在行动,逃避、躲避执法都不是正道,遵守法律,文明行车,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才是硬道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来源:潜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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