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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海原县曹洼乡白崖村村“两委”换届选举,42岁的马正山当选为村支书。此后,比他大了20岁的杨生义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告状,马正山被停职。
2007年,马正山再次担任村支书后,杨生义继续状告马正山,马正山被开除党籍并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8年,66岁的杨生义当选为白崖村村主任,马正山指使他人状告杨生义,杨生义被免职。
为避免“两败俱伤”,此后,杨生义与马正山、村民杨生义纠集到一起,相互勾结,拉帮结派,长期操纵村“两委”选举,导致该村多年选不出、配不齐村“两委”班子。
寻衅滋事;2017年,白崖村推广实施优质牧草“紫花苜蓿”种植项目,被告人杨万林、杨生义采取阻挠丈量、威胁工作人员及村支书的方式,迫使丈量组为被告人马正山、杨万林、杨生义共计虚报种植面积118.04亩,领取紫花苜蓿补助款共1万余元。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马正山在白崖村实施的多种惠农政策中,为非法获取国家各项惠农救助资金,通过威胁村干部,冒名申报并领取了“整村推进羊补栏”补助金3600元,临时救灾款、良种补贴、水库移民补助、秋杂粮补助、母牛补助等款项3990元。
敲诈勒索;2016年底,在白崖村换届选举时,被告人马正山、杨生义、杨万林凭借控制党员选票、操纵选举的势力,要挟连任参选村支书的马某在连任后“操作”其3人分别担任村会计、村主任及村监委会主任,并胁迫马某为其3人分别出具5万元借条,以保证“操作”成功。
后未能得逞,被告人马正山便持该借条通过诉讼从马某处获得5万元,被告人杨万林也以诉讼要挟马某索要借款,但未得逞。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诈骗;2017年11月,被告人马正山持加盖伪造“海原县曹洼乡人民政府”印章的救助金申请便函,以儿子上学经济困难为由,到民政局骗领救助金1000元。
同年,利用其私刻的印章,先后帮助被告人杨应虎骗领补助金共4500元。
之后,被告人杨应虎再次以村会计、侄子等名义开具4张贫困证明,找马正山加盖印章,被告人马正山称该枚印章已毁弃,带杨应虎再私刻一枚印章,再次骗领民政局救助金共6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缴。
其他违法事实;2010年,白崖村党支部支委选举中,因被告人马正山、杨生义、杨万林滋扰,未能选举成功,后曹洼乡人民政府先后指派王某等代理支部书记在白崖村开展工作,被告人马正山拉拢群众干扰各代理村党支部书记工作,致使村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马正山、杨万林、杨生义因个人意愿无法满足,或分或合,多次对时任乡长、村主任捏造事实进行诬告,被告人杨生义、杨万林还拉拢其他村民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经县纪委核查,所举报内容均不属实。
被告人马正山还对包村干部核查出其多拿多占补贴、未给其妻子申报双到户等事项不满,通过电话和短信以告状进行威胁。
2017年5月到2018年3月,被告人杨生义、杨万林因不满县纪委对其举报事项的答复意见,多次到县纪委采取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滞留、辱骂工作人员等方式缠访,扰乱县纪委正常办公秩序。
2019年3月14日,海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马正山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以被告人马正山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杨生义、杨万林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杨应虎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各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5月14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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