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发布《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近日,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布《贵州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
《办法》明确,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办法》明确提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学校在清算、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过程中,可继续办学。
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2016年11月7日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现有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的,或者在选择前直接终止的,应妥善安置学生和教职工,并规范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出资者的申请,审批机关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考虑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供稿: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专题组
来源:《贵州改革工作动态》2019第78期
微编:代芹涟

“贵州改革”微信2019年第301期(总第104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