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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阅读量:3872914 2019-10-28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自治区国动委综合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桂防通[2019]38号)
资料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我区一次性规划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各类民用建筑,按照计容面积的3%—5%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抗力级别防空地下室;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幅度划分:南宁市按照5%比例修建;其他设区市按照4%比例修建;县(市)级按照3%比例修建。
    二、自治区其他有关防空地下室面积及抗力级别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三、本规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规则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文件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在施行中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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