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管理细则》,对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对象、申请时间、申请材料、审查流程、费用缴纳、指标划转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快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提出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
随后,原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提出为贯彻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以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各类项目为基础,根据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3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明确要求各地完善管理机制,按“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调剂为辅”规范省域内指标调剂机制。
2018年,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广西印发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也提出了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自治区范围调剂为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广西重大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规范广西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占补平衡得到有效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49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指标调剂库入库标准、调剂标准、调剂价格及调剂收入,规范调剂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费用缴纳、指标划转、数据更新等调剂管理,强化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监督管理,但对申请材料、审查要点以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受理申请后内部审查时间、审查流程等规定不够明晰,为更好地指导各设区市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进一步规范有序做好广西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起草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2、《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49号)。

二、意见采纳情况
牵头处室于2019年10月15日征询了厅政策法规处、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厅土地整理中心等处室(中心)意见,并按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鉴于该《细则》不涉及其他厅局的职能职责,因此,没有征集相关部门意见。

三、目标任务
一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
二是为了进一步有序规范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工作,更好地指导各设区市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提高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

四、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就申请对象、职责分工、申请时间、申请材料、审查流程、费用缴纳、指标划转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申请对象
提出了需要自治区调剂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
(二)职责分工
对指标调剂审查涉及的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厅土地整理中心等处室(中心)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
(三)申请时间
规定了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两次,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申报一次。
(四)申请材料
对调剂申请的材料进行明确,共四项,包括申请书、申请表、项目批复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并提出了实行网上系统申报。
(五)审查流程
从接收申请材料、材料初审、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审核、调剂方案编制、发函征询、调剂收入测算、缴款通知书下达、费用缴纳、缴费确认、指标划转等各个环节流程进行了明确。
(六)费用缴纳
根据指标来源不同,费用缴纳也不同。共涉及三种情形的费用缴纳,其中使用自治区有偿收储补充耕地指标或自治区无偿收储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上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自治区无偿收储各市县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且属于项目所在地来源的,已经在《方案》中予以明确,本《细则》仅对使用自治区无偿收储补充耕地调剂指标且不属于项目所在地来源的,分了本市跨县或跨市两种情形。
(七)指标划转
明确了指标划转到指标调剂方市级指标库账户,并提出了指标划转后半年内,调入方市要完成项目用地报批,并将指标使用情况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如未完成项目用地报批,超过半年的,自治区将收回同等数量及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

五、涉及范围
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存量以及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不能完成建设项目占补平衡任务,确需自治区调剂的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占用耕地的,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

六、执行标准
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均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以及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经核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是指对所有验收确认并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完成信息报备后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按有关规定比例无偿将补充耕地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以县为单位纳入自治区调剂库。当各市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新整治出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用耕地以及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组织实施国家及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及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补充时,收取调剂收入,从自治区调剂库中划出补充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充指标,从而实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八、惠民利民举措
《细则》对自然资源厅主管部门相关处室负责审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对申请调剂的材料、审查要点以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受理申请后内部审查时间、审查流程等规定予以明晰,确保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有序开展,有效规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工作。

九、新旧政策差异
在桂自然资发〔2019〕49号文件基础上,梳理了项目审查的报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和审查流程,细化各相关审查部门的审查重点和审查时间要求,使审查思路更清晰,审查流程更加明确,使审查部门审查有据可依,提高审查效率,加快指标调剂。

十、特色亮点
(一)认真执行自然资源部工作要求,是进一步完善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工作的重要体现。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省域内指标调剂。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工作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已出台的《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细则,进一步完善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工作。
(二)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通过明确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对象、申请时间、申请的报件材料要求、审查内容和时间、审查流程,使审查思路更清晰。同时明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节约审查时间,提高了审查效率,进一步加快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

十一、注意事项
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两次,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申报一次。调剂指标划转之日起半年内,调入方市应完成用地报批,用地报批完成后,由调入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书面报告调剂指标使用情况。调剂指标划转超过半年未完成用地报批的,由厅耕地保护监督处通知厅土地整理中心从调入方市指标库中收回同等数量及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3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10月23日
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49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做好我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存量以及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不能完成建设项目占补平衡任务,确需自治区调剂的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占用耕地的,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
第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建设工作,制定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指导各设区市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负责调剂收入的审核,缴款凭证核实确认,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负责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具体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包括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数据库管理,对各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以及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编制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案,测算调剂收入,划转补充耕地指标,建立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台账等。
第四条 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设区市根据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需求和本市域内补充耕地能力,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书面申请(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并填写《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表》,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两次,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申报一次。补充耕地涉及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项指标可一并申请自治区调剂,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分项单独申请。
第五条 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设区市,应当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函(主要说明申请的理由、申请的规模和调剂资金落实情况。其中申请理由包括申请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主要从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预审已批复等方面阐述,上年度已取得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指标的需说明上年度申请自治区所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情况,并对本市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后半年之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作出承诺)。
(二)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表。
(三)申请调剂指标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即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或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的批复文件。
(四)申请调剂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第六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组织对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厅土地整理中心收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以及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 厅土地整理中心审查完成后,将审查意见报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审核,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情况不属实或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同意申请,退回相关材料并书面函告;申请调剂经审核同意的,正式受理调剂申请。
第九条 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审核同意后,由厅土地整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案编制并报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审查。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案的审查。
第十条 编制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案时,应首先选择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纳入到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的指标,其次选择项目所在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县(市、区)调剂库指标,指标不足部分才考虑选择使用跨市域的调剂库指标。
第十一条 调剂的新增耕地数量指标不属于项目所在设区市来源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函征询调出方市人民政府意见,明确调剂指标规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并主要征询该市指标调出后,耕地保有量是否会突破该市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任务的意见。调出方市人民政府有异议的,厅土地整理中心应当重新拟定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案。
第十二条 调出方市人民政府无异议的、调剂的指标属于项目所在设区市来源的,或调剂的指标只涉及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的,厅土地整理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剂收入的测算并报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审核。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调剂收入金额并确认无误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向调入方市人民政府发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同时抄送给调剂指标属无偿收储来源的调出方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调入方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缴款通知书下发之日起按照桂自然资发〔2019〕49号文有关规定缴清指标调剂所有费用,其中,缴纳自治区的调剂收入需一次性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指定的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对使用自治区无偿收储补充耕地调剂指标,且所申请调剂指标的建设项目安排使用的补充耕地调剂指标不属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来源的,分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属项目所在设区市跨县域调剂指标的,由调入方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入方县(市)人民政府与调出方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已核定金额签订合同,由指标调入方县(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将90%调剂收入支付给指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指定账户。
属跨设区市调剂指标的,由指标调入方市人民政府和指标调出方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已核定金额签订合同,指标调入方市、县(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将90%调剂收入逐县(市)支付给指标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到指标调入方市人民政府提供已足额缴纳调剂收入的有效凭证后,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并通知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和厅土地整理中心。
第十五条 厅土地整理中心收到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审核通过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负责按照调剂方案中明确的调剂指标规模(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划转到指标调入方市级指标库账户,并将调剂完成的指标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调剂指标划转之日起半年内,调入方市应完成用地报批,用地报批完成后,由调入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书面报告调剂指标使用情况。调剂指标划转超过半年未完成用地报批的,由厅耕地保护监督处通知厅土地整理中心从调入方市级指标库中收回同等数量及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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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文章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
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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